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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
发布人:青岛同海财税 发布时间:2018-07-16 点击:178
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本人注:可上当地消防部门门户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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