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6)具有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流程
(1)申请人向南充市顺庆区食药监局行政审批股递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见备注)
(2)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 b、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依法予以受理;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送达《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d、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理由和依据。
(4)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核实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受理后移交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现场检查验收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5)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经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后,予以公开(在政务公开栏)。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并送达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青岛商标注册,青岛办各类许可证,公司变更,公司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