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类中专以上等四类人员视为“具备专业能力”,《办法》即将正式出台。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一、 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备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从业人员,并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成绩合格;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具备专业能力’,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成绩合格;
(四)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且与该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的人员。”
将第五条作如下修改作为第六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取得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书等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与本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本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专职从业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提供与本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以后条文序号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