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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转登记企业、个人住房房产交易等热
发布人:青岛同海财税 发布时间:2018-07-23 点击:51
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近期12366税务咨询中关于新办企业、转登记企业、个人住房房产交易等热点问题,并附上了详细解答,快来看看吧!
 
01、新办企业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新办企业按下列原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由原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征管;
 
2.本市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3.其余由证照上地址所属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经实名认证且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可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新办企业申请“新办企业当天办结”服务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3.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4.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三)相关涉税事项包括:1.工商登记信息确认;2.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划分主管税务所;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5.财务会计制度备案;6.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7.开通电子申报账户(含上海市网上税务局);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9.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10. 税控设备初始发行。
 
02、新办企业涉税业务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可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新办企业申请“新办企业当天办结”服务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3.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4.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0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流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网上在线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系统可自动调取,无需纳税人填报。
 
路径:上海市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网上支撑平台
 
04、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5、2018年5月1日之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06、转登记之后,需要补开或者重开转登记之前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08、5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09、九、出口企业2018年是否不需要做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0、十、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11、个人住房房产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出售:
 
1.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出售取得的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税。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购买:
 
1.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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