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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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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
发布人:青岛同海财税 发布时间:2018-05-03 点击:95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283号)(下载网址:http://gjss.ndrc.gov.cn/ghzc/201707/t20170731_856720.html)要求,我委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现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两年一评价工作。
 
(一)新申请企业需满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请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进行严格初审。每个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1家,除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4号令规定的条件外,主营业务应符合2016-2018年认定领域和重点,原则上主营业务领域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请正式行文并于8月2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采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可参照上述要求直接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请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地现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试用)报送评价材料。同时,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行文将评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具体受理地点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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